我国的担保制度包括人保和物保两大块,简言之,人保就是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的担保;而物保就是担保物权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实物对债权人的债权担保的担保,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虽然人保和物保均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但二者存在根本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是否需要考虑资质不同。
1、人保需要考虑保证人的资质和信用问题,保证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2、物保则不需要考虑担保人的资质问题,将特殊的法定主体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其公益性的目的,担保人仅需以担保财产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二、二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人保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物保则无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之分,担保合同本身作为从合同的属性,担保人承担仍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三、二者有无保证期间不同。
1、人保有保证期间的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这是实体权利的消灭;
2、物保并无担保期间的规定,担保物权和主债权一样均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像主债务变为自然之债一样,担保责任变成自然责任。担保物权人丧失的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即胜诉权,但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